关于开展2008年爱心助学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爱心助学工作,规范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同意,对《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资助类别
符合《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列入城乡低保家庭和其它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而难以入学的龙泉籍普高第一、二、四批,及普高专业类、职业高中专科以上大学新生。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一类3000元/人,二类2000元/人,三类1000元/人。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5月10日—2008年6月20日)。对我市贫困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学习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贫困学子档案库。
2、组织申报阶段(2008年6月20日—2008年7月25日)。发出《关于开展2008年爱心助学工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完成调查、申报和前期审核工作。
申报办法及程序: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实行本人申请制,
(1)学生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村委会(社区)和学校签署意见;
(2)乡镇(街道)进行汇总、调查核实,以周报形式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设团市委)。
3、调查核实阶段(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20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组织由关工委、纪检、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拟资助名单,公示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4、助学金发放阶段(2008年8月21日—2008年8月30日)。举行爱心助学金发放仪式,邀请市领导、爱心人士对受助生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受助生要加强和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近况,并与市爱心助学办签定《爱心承诺书》,实现爱心接力和爱心传递,树立新时期大学生良好形象。
5、跟踪管理阶段(2008年8月30日— )建立受助生的档案库,关注受助生的思想动态和在校情况,以为受助生提供书信、电话心理辅导、关心鼓励等形式,继续关心关注受助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爱心助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把爱心助学工作列入当前重要工作议程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宣传爱心助学工作,提高爱心助学的社会影响力。(请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上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
2、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各乡镇(街道)、学校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受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推报工作,严格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助学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就学。
3、精心组织,保质保量。申报材料必须清楚、详实、齐全,严禁弄虚作假。根据文件要求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的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实行周报制度(汇总表要求同时上交电子文档),即每周五上报本周申请情况,并于7月25日结束申请工作。(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团市委,传真:7262113,E-mail:tswlongquan@sina.com)
附:1、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
2、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
3、乡、镇(街道)2008年度爱心助学申请人员汇总表
龙泉市爱心助学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
主题词:爱心助学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丽水团市委,丽水市关工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成员
(共印60份)
附1:
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家境贫困的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设立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助学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拨款,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一般性捐款,结对助学资金,及捐赠人指定以利息部分用于助学的资金。助学资金分为基本资金和专项资金。捐赠人指定的一般性捐款和一助一结对的资金为专项资金,其余部分根据捐赠人意愿及资助需要进入基本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募集
1、广泛接受社会捐赠。
2、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收据。登记捐助时间、金额、捐助者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及捐助者和经办者签名。
4、捐赠双方可以就捐赠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可依法维护权益。
5、向助学资金捐款多少不限。对数额较大捐款,可根据捐助方意愿在助学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
6、凡以义卖、义演等方式为助学资金筹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须经市爱心助学办公室授权。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对助学资金实行管理和使用。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龙泉籍贫困大学新生。由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制定统一办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设立龙泉市爱心助学行动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2、设立爱心助学专户,对助学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可设适当备用资金,在严格申报和审核的基础上,机动下拨。
3、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得超出助学资金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4、下拨的各种款项应及时、全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的增值
1、资金增值必须遵循“安全、合法、有效、流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资金增值的途径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有价证券等。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龙泉籍全日制贫困大学新生。
第六条 资助管理
1、资助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入学的普高第一、二、四批,及普高专业类、职业高中专科以上大学新生。
2、对象界定:综合考虑列入城乡低保家庭和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结合实地走访、公示反映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或长期患病致贫的;
(3)因偶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致贫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且家庭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家庭无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资助标准:
除结对资助外,均实行一次性资助。一类3000元/人,二类2000元/人,三类1000元/人。
4、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和逐级复核相结合的办法,乡镇和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对象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多渠道重复资助。
(2)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期间向市爱心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经所在行政村(社区)、学校、乡镇(街道)审核证明、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经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资助。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的,要求退还助学金:
(1)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2)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5)经学校审核,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合格者;
(6)结对资助者要求终止资助的;
6、助学资金发放:大学生助学金直接由学生或其家长领取。发放助学金时,须填写《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发放清单》,并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等项目。
7、市爱心助学办公室会同学校、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保证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助学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接受龙泉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捐助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8、为防止重复资助,除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社会各界对贫困大学新生进行结对资助,须经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统一协调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龙泉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