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爱心助学工作,规范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同意,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对《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列入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家庭和其它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而难以入学的龙泉籍普高第一、二、四批,及普高专业类、职业高中本科以上大学新生。
二、申报办法及程序:
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实行本人申请制。
1、学生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
2、村委会(社区)和学校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设团市委);
4、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复查,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5、公示后确定资助名单。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学校要充分认识爱心助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把爱心助学工作列入当前重要工作议程。
2、各乡镇(街道)、学校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受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推报工作。
3、严格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助学资金用于贫困学生就学。
4、申报材料必须清楚、详实、齐全,严禁弄虚作假。根据《2006年度龙泉市爱心助学工作计划》(附后)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作,并于7月25日前上报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团市委,联系电话:0578-7262113)。
附1、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
2、龙泉市2006年度爱心助学工作计划
3、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
龙泉市爱心助学办公室
2006年6月27日
主题词:爱心助学 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丽水团市委,丽水市关工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爱心助学领导小组成员
(共印60份)
附1:
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入学,特设立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助学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拨款,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一般性捐款,结对助学资金,及捐赠人指定以利息部分用于助学的资金。助学资金分为基本资金和专项资金。捐赠人指定的一般性捐款和一助一结对的资金为专项资金,其余部分根据捐赠人意愿及资助需要进入基本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募集
1、广泛接受社会捐赠。
2、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收据。登记捐助时间、金额、捐助者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及捐助者和经办者签名。
4、捐赠双方可以就捐赠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可依法维护权益。
5、向助学资金捐款多少不限。对数额较大捐款,可根据捐助方意愿在助学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
6、凡以义卖、义演等方式为助学资金筹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须经市爱心助学办公室授权。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对助学资金实行管理和使用。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龙泉籍贫困大学新生。由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制定统一办法,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设立龙泉市爱心助学行动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2、设立爱心助学专户,对助学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可设适当备用资金,在严格申报和审核的基础上,机动下拨。
3、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得超出助学资金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4、下拨的各种款项应及时、全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资金的增值
1、资金增值必须遵循“安全、合法、有效、流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资金增值的途径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有价证券等。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龙泉籍全日制贫困大学新生。
第六条:资助管理
1、资助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入学的普高第一、二、四批,及普高专业类、职业高中本科以上大学新生。
2、对象界定:综合考虑列入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家庭和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结合实地走访、公示反映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或长期患病致贫的;
(3)因偶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致贫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且家庭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家庭无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资助标准:
除结对资助外,均实行一次性资助。一类3000元/人,二类2000元/人。
4、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和逐级复核相结合的办法,乡镇和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对象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多渠道重复资助。
(2)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期间向市爱心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经所在行政村(社区)、学校、乡镇(街道)审核证明、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经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资助。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的,要求退还助学金:
(1)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2)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者;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5)经学校审核,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合格者;
(6)结对资助者要求终止资助的;
6、助学资金发放:大学生助学金直接由学生或其家长领取。发放助学金时,须填写《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发放清单》,并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等项目。
7、市爱心助学办公室会同学校、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保证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助学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接受龙泉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捐助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龙泉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
附3:
龙泉市爱心助学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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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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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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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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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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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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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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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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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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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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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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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考 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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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语 文 |
数 学 |
英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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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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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 |
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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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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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 况 |
行政村(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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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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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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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心助学领导小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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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学校、乡镇(街道)、市助学办各执一份;
2、申请材料后请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